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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回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0/10/20 20:06:16 点击:6

  危险废物回收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危险废物回收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产生单位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弃物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进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附件)生产性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除依法应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为第一批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章总则第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对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运营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九十三条鼓励有计划地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服务公司)。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行专款专用:

  针对化工残留危化品处置和危险废物处理等行业难题,巴洛仕集团拥有残留危化品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减量化以及突发危化品泄漏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专利技术。

  1设立专门用于医疗废物处理的企业或机构。

  2具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设置专门场所储存危化品及相关产品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设备;

  3配备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4能保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5能够提供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或职业卫生培训证明书;

  6负责本办法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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